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职责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听取各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提请补充任命工作委员会个别副主任;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市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如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主任、局长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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