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2、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3、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4、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5、承办地方性立法规划、计划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出台后的评估工作。
6、负责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纸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7、承办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8、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统一;负责全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9、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
10、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11、承办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法律法规草案的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和上报工作。
12、承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13、负责全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14、办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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