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安排,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在财政经济、环境与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等工作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查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查市财政预算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或审查意见。
3、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4、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财政经济、环境与资源保护、城建等方面的事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常委会报告。
5、对本市有关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代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本级财政决算,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有关财经、环境与资源保护、城建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上报。
7、对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经济、环境与资源保护、城建等方面的规章、政令、决议、决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8、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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