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2、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主席团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或审查意见。
4、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5、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6、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市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7、对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规章、政令、决议、决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8、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汇总上报。
9、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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