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负责依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决定、命令等,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负责对不符合时宜和违法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承办本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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