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根据《会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管理、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合法合规、行为规范、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机关固定资产账务、经费支出、财务报销统一由办公室管理,机关财务工作在机关党组领导下,由分管副秘书长总体负责,办公室财务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机关所有收入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工作计划,办公室每年编制下年度各项经费预算方案。机关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原则和使用计划,提请秘书长会议或机关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 年度无支出计划及临时性的支出项目,经确认需要在年度安排支出的,由各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并经秘书长会议或机关党组会议决定,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无经费预算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般不予预支和垫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实行事前申报审核制度。机关办公经费和各委(室)经费支出,均应事先提出计划。支出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报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同意,总额3万元及以上(不包括人工工资支出)的经费支出,依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经机关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除市委秘书长联席会议决定等特殊情况外,依据《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度》执行。
第八条 严格报账程序。所有经费支出均由经办人和部门(室、委、中心、科)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进行审签,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字后由出纳支付结算。集体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附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机关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统一由机关管理使用,主要开支项目如下:
(一)办公费:机关办公用品由机关事务中心统一采购、分发,各部门领用登记。
(二)印刷费:由办公室负责机关所有文件资料及其它材料印刷,并需建立台账,办理结算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印刷合同、印刷清单等资料。
(三)车辆运行维护费:包括机关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车辆年检费。公车的经费使用按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财政局下达的公车运行费用控制数。
(四)差旅费:严格执行《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行〔2014〕133号)和乌海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行〔2019〕226号)的相关规定,超标部分及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自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培训,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会议通知、考察、学习审批件或培训文件,机(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属于考察调研活动的,报销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外,还应提供考察调研报告。
(五)会议费:严格执行《乌海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务服务招标采购手续、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六)培训费:严格执行《乌海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行〔2018〕17号)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单、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七)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乌海市财政局 接待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行〔2018〕18号)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或接待清单、接待场所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八)办公设备购置费:由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统一购置办理。电脑及数码产品购置在其专项经费中列支。报销时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合同、招投标资料、采购验收单等资料,经过集体决策的,需提供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记录。
(九)走访慰问费:应注明走访慰问的具体时间、事项和走访慰问对象姓名,有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的报销时应作为附件。
其他预算公用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条 支付结算方式。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确实不具备结算条件的,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同意后,使用现金完成交易。
公务卡刷卡结算后,以公务卡交易凭条(即POS小票客户存根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全程监督经费支出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熟练掌握财务制度,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机关经济事项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乌常办发〔2018〕59号文件同步作废。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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