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8日 作者: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遵章守法、厉行节约、公开透明、高效务实、保障公务的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由机关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用品的购置、使用、发放及日常管理;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各类会议的后勤服务保障;机关干部职工体检;报刊杂志订阅;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办公室配备的设备和用品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机关事务中心报备,并酌情赔偿。

第三条  机关事务中心对各办公室配备的办公设施造册、建账,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未经许可,各办公室不得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时主动向机关事务中心交清本人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履行相关移交和清退程序。凡固定资产分配,由机关事务中心提出拟分配方案,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分发到各办公室和工作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机关事务中心同意,不得以分配、调拨、转让、租借、变卖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的,因故损坏又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或经鉴定需要报废的,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调出、核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  办公用品领用时,需经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到库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库管员要将申请单和登记帐簿配套管理,以备检查。其他后勤服务保障需求,由各部门根据办公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统一由机关事务中心安排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健全完善采购业务内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小组成员如下:

  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委相关负责人

  员: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人员

第五条  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服务分散采购的项目,本着实用、美观、大方、节约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向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购置。

第六条  5000—30000元单笔集中采购的项目,本着实用、美观、大方、节约的原则,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由使用部门向采购小组提出申请后,召开采购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小组委派人员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与供应商按照同种商品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信誉的原则进行议价,之后向采购小组第二次会议汇报询价过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确定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同时向机关党组报告,由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购置。

第七条  3万元至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规定中关于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服务购置上限额度以内的,要按照计划做出预算,由分管副秘书长依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报机关党组会议通过后,召开采购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采购方式,并结合采购方式召开采购小组第二次会议,会上与供应商按照同种商品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信誉的原则进行议价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确定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同时向机关党组报告,由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购置。采购事项办理完毕后,由采购人员持发票明细单和发票,依次由经手人、事务中心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报销。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规定中关于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服务购置上限额度以外按照政府相关采购办法办理。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采购项目,由机关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由机关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供应商要实行同种商品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信誉的原则进行选择确定。

    第九条  办公用品一般在本地采购,特殊情况需在外地采购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条  所有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后勤保障服务产生的费用,凭发票及购物明细单,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乌海市人大常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报销。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中心对机关车辆管理使用负责,车队长负责车辆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车辆维修、使用和管理,以及燃料购置、购买保险等,严格按照《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和《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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