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二、请销假管理办法
(三)秘书长请假由常委会主任批准,副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批准。
(四)各专委会请假审批权限:各专委会主任请假,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并向秘书长报告;3天以上的经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报告批准并向秘书长报告。
(五)办公厅各处室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并向秘书长报告。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探亲假、婚假、产假、年休假、丧葬假、病假及事假等,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领导、秘书长批准。没有特殊理由不得超假,确需超假的,应按规定申请补假。
(七)严格病、事假考勤管理,非因事、因病请假不上班者,按无故旷工处理。对病、事假期满无故超假或无故旷工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处分。
(八)请假人员需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请销假单》,假满后,分别向秘书长和人事处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九)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适用于人大办公厅和各专委会工作人员,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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