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 乌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4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9月8日 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在镇、街道、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立法联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基本法律知识,愿意为地方立法提供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及时传达与立法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地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补贴,以每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任期内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及以后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从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工作补贴应当用于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受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承担的各项工作,如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有关人员征集和反馈立法建议、参与有关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座谈、听证和立法评估、培训学习、订购报刊和相关学习资料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布局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认和变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联系,并履行好以下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 核 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温雁
校 对 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 姚慧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