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作者: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小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是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其组成人员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构成。必要时,可确定具体联络员协助组织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组长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充分调动每位代表的积极性,使代表小组形成合力。副组长负责配合组长做好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明确小组全年活动的次数及活动内容、目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经代表小组讨论通过后,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代表小组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三)对代表小组活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活动中形成的调研报告认真把关,总结反馈代表小组活动先进经验和代表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代表活动动态。

(四)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记录工作,认真填写并按年度上报《代表履职档案》。

(五)定期组织代表小组学习培训,及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资料,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意识,发挥代表作用。

(六)认真搞好代表小组活动的制度建设,确保代表小组活动质量。

(七)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代表小组活动是指除市、区人大常委会集中组织的活动之外,本小组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的活动,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代表履职的知识,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协助推进工作。

(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培训、视察、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五)组织代表多种渠道加强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帮助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

(六)沟通代表小组活动信息,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的基本活动制度。主要包括:

(一)建立学习制度,主要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代表工作经验等。

(二)建立联系制度,一是建立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二是建立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与代表的联系;三是建立代表小组与代表之家的联系。

(三)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一是明确活动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是明确活动内容的安排原则;三是明确活动的方式、方法和规模;四是做好活动后的信息反馈。

(四)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按年度详细记录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小组活动、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关要求。一是应保证活动的质量。代表小组活动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通过闭会期间的活动,为大会期间履行职责打好基础;二是应保证活动的频率,代表小组可以独立组织活动,也可采取市区两级、跨区域代表小组联合活动等方式,每年至少安排2次活动;三是应保证活动的代表参与率,代表小组的全体成员,没有特殊情况,应参加小组活动。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要加大代表小组建设指导力度,积极支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不断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并根据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对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的培训,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届中表彰一次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代表小组依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代表履职支持。

第八条  对市人大代表小组的考核。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代表小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负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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