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表活动小组考核评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表小组活动,激励市人大代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活动小组履职考评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标准:
(一)制度建立情况
1.代表活动小组相关制度健全,按要求制定学习制度、联系制度、活动制度、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制度。(计12分,每少一项扣3分)
2.代表小组活动经费有专人负责管理,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记录在册。(计5分)
(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3.制订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明确小组全年活动的次数及活动内容、目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形成年度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报告。(计8分)
4.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代表履职的知识,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每年集中开展学习不少于2次。(计10分,少一次扣5分)
5.组织代表小组围绕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3次。(计15分,少一次扣5分)
6.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记实工作,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报送活动信息、报告或总结。(计10分)
7.及时整理汇总代表围绕活动内容提出的建议、评议和意见,形成书面建议或专题调研报告。(计10分)所提书面建议或专题调研报告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每件另加5分。
8.认真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工作,及时、规范登记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小组活动、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等情况。(计10分)
(三)与人民群众联系情况
9.认真执行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联系代表之家制度,每年到所联系的代表之家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计10分,每少一次扣5分)
10.组织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并整理归纳,年内组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不得少于2次。(计10分,每少一次扣5分)
以上各项(除第7项)得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不足的按照实际得分计算,超过的按照标准分值计算。
第三条 代表小组履职考评的方法和程序
(一)代表小组的履职考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履职考评工作。
(二)各代表小组按年度对本组履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乌海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履职项目化清单》,并于次年1月份前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
(三)市人大常委会将组成考评组,采取走访、座谈、征求意见和民意测评等方式,对各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考评结果。
(四)考核评价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各代表活动小组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考评采用百分制形式,分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实绩突出,70—89分为实绩比较突出,60—70分为实绩一般,60分以下为实绩较差。
第五条 代表活动小组履职考评结果将作为代表活动小组及代表履职评价和换届时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依据。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海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履职项目化清单
附件
乌海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履职项目化清单
代表团第 活动小组 组长: 年 月 日
序号 | 履职内容及要求 | 分值 | 自评分 | 选举单位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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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表活动小组相关制度健全,按要求制定学习制度、联系制度、活动制度、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制度。 | 12 | ||
2 | 代表小组活动经费有[1] 专人负责管理,各项支出明确记录在册。 | 5 | ||
3 | 制订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明确小组全年活动的次数及活动内容、目的、时间、方式和要求。 | 8 | ||
4 | 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代表履职的知识,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 10 | ||
5 | 组织代表小组围绕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 15 | ||
6 | 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记实工作,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报送活动信息、报告或总结。 | 10 | ||
7 | 及时整理汇总代表围绕活动内容提出的建议、评议和意见,形成书面建议或专题调研报告。 | 10 | ||
8 | 认真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工作,及时、规范登记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小组活动、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等情况。 | 10 | ||
9 | 认真执行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联系代表之家制度,积极到所联系的代表之家开展活动。 | 10 | ||
10 | 组织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所提建议、意见并整理归纳工作,帮助解决有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10 | ||
合 计 | 100 |
注:以上各项(除第7项)得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不足的按照实际得分计算,超过的按照标准分值计算。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