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条例》列为2016年立法计划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立法法》提出并明确规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在自治区人大的具体指导下,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法治建设要求,把拥有立法权作为提升制度竞争力的重大机遇。今年以来,通过多次组织赴外考察学习、广泛开展立法需求调研、加强立法能力建设、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等准备工作,我市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201511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自201512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为深入推进我市依法科学规范行使立法权,确保立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在全力承接立法权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不仅提前谋划起草了《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拟提交20161上旬召开的人代会审议通过;还坚持突出重点和急需先立的原则,对全市立法需求进行了分析梳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拟将《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涵养区”)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作为我市“首部法规案”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对涵养区进行立法事关我市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海勃湾北部42平方公里的生态涵养区是我市重要的绿色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区域内约11.65平方公里的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海勃湾城区居民饮用水和生态涵养区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地。以法规形式加强涵养区的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二是将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涵养区保护和管理《决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法治乌海建设的需要。2012年,为加强涵养区的保护和管理,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决定。决定出台3年来,确对涵养区的管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今年常委会对涵养区保护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中发现,决定提出的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宗旨未得到很好落实,涵养区管护规划滞后等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是具备对涵养区进行立法的能力。通过承接立法权,自治区编委已批复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编委批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套内设科室,专门从事立法工作。即将召开的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还将审议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具体行使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等职能。此外,常委会充分挖掘了全市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资源,在全市范围选调两名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人大立法队伍中,并正在不断完善规范立法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探索组建立法咨询顾问机构。对涵养区管护进行立法的能力已经具备,具有扎实的人才积累和智力支撑。

四是对涵养区进行立法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除已有比较成熟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决定》条文外,常委会在承接立法权中,重点对如何以法规形式强化涵养区管护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筹划。目前,《乌海市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已初步草拟成稿。条例共分六个章节对管护工作进行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对管护涵养区的重要性、宗旨以及管理责任和条例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二章,为位置和范围,对涵养区地理位置及面积、涵养区划分、保护级别等作了规定;第三章,为规划和建设,对如何以保护促开发、开发促保护原则进行管护规划和建设作了规定;第四章,为保护和管理,对管护方式方法和严禁事项作了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和进行处罚作了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对条例实施时间等作了规定。总体而言,相比决定,条文更加细化具体,效力更强。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中共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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