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作者: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2022年4月20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把“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作为工作遵循,把“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作为工作主线,把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抓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以绿色矿山建设为主抓手、以矿产资源和矿业权整合为关键点,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绿色矿山建设扎实推进,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提升。《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推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露天矿山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回应了中央、自治区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我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21年,自治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促进西部盟市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推动高质量发展。2021年8月,我市启动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市委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市委常委会会议就《条例》进行了审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服从服务于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智慧和力量的切实举措,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乌海及周边地区作为国家重要的煤焦化、氯碱化工基地,矿业经济为全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支撑,但长期以来,矿权设置密集、开采方式落后,导致大气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既将实践成熟、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引导我市矿山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通过立法解决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是推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乌海市矿产开发时间较长,漫长开采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种种环境污染问题积重难返,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的领域宽、部门多。因此,本次立法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综合性强的问题,难度很大。

  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审议阶段、报批和公布。

  (一)立项阶段。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结合自治区党委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指示精神,根据2021年6月23日市七届党委第246次常委(扩大)会议部署,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修改本届立法规划和2021年立法计划,经7月21日市七届党委第253次常委(扩大)会议同意立项。8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雪涛主持召开立法推进会,研究确定条例框架,成立立法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立法工作。

  (二)起草阶段。《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先后历时五个多月。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雪涛带队开展立法调研。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各副主任结合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双责双长制”工作任务,分别深入矿区开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10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海融带队起草专班赴鄂尔多斯、辽宁阜新、本溪、鞍山等地开展考察学习。起草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推进会、专题讨论会数次,对《条例(草案)》中的结构、条款、内容和表述等逐条反复推敲、仔细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组织自治区及我市法律专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1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审议阶段。1月7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在吸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初审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发函征求立法咨询专家顾问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通过乌海日报、乌海新闻等媒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反馈意见情况对《条例》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完善。3月17日,《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八届党委第24次常委会研究,吸纳了会议意见建议。4月14日,冯雪涛主任主持召开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郭轶杰、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矿山企业代表列席会议,系统征求并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修改11条18处。

  (四)报批和公布。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6月6日、7日在《乌海日报》、“乌海人大”官网等媒体进行了公告。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4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层层递进的方式确定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三个章节,突出了系统性、整体性治理思维。其中,规范矿山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18条,压实并清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管理职责16条,健全完善体制机制7条。该《条例》紧紧围绕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突出和明确以下四个层面的创新性、时效性举措与办法。

  一是明确矿权整合和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职责。针对我市矿山企业设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交叉污染等问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同时,在矿权整合基础上,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土地复垦。

  二是突出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常态化法制化推动。我市于2017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开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本次立法,将我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亟需立法规范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一方面,实化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同时要求本市已建矿山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另一方面,从我市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监管实效需求出发,规定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对于未能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持续开展维护的,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改。

  三是明确历史遗留无主矿山、采空区治理职责。针对我市存在的部分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或已灭失的矿山及采空区治理难度大,一直未能予以有效治理这一现实情况,《条例》明确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统一监管、统一执法。同时提出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无主矿山治理。

  四是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使用纳入法治规范。2017年,国家提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条例》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落地实施的各方责任,并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缺乏法治规范的掣肘之困,确保政令畅通。

  此外,条例还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规定夜间禁止生产、矿区扬尘管控和矿区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以及清洁取暖改造等方面规定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设定来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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