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2016825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4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在镇、街道、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组织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反映当地群众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评估等工作;

(五)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立法联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具体负责人和联络员应当具有一定的问题表达能力和基本法律知识,愿意为地方立法提供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及时传达与立法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补贴和业务培训、指导等。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布局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认和变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联系,并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名单;

(三)定期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人大常委会公报、法规汇编等相关资料,及时传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和参阅材料;

(四)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有关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座谈、听证等;

(五)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活动和专题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人大业务培训等活动;

(六)及时通报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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