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9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办法

 

2017425 乌海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与地方性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四)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规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中某项规定或者某类制度进行评估。

    第六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立法后评估,提出开展立法后评估建议,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

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组的组成、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立法后评估组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政府法制办以及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邀请立法咨询顾问、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加。

    第十条  常委会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案例分析、定量分析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法规规定是否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地方立法权限;

    (二)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否必要,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法律责任是否适当,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

    (三)相关制度及程序是否相互衔接,法规之间及法规与现行政策、部门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制定配套规定是否完备;

    (四)法规规定是否具有现实针对性,制度规范是否明确、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正当、有效;

    (五)法规规定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目的,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

    (二)法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四)对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等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立法评估情况应当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经立法后评估的法规需要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应当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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