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常委会
公开征求立法建议、意见及反馈机制办法
(2017年10月20日 乌海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拓宽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根据《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修改等各个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向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 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案,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取座谈、协商、论证评估、听证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建议、意见,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意见。
对征集到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立法调研、座谈协商、论证评估、听证等活动,可以邀请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在《乌海日报》、乌海人大网站和乌海政府网站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建议、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旁听公民可以向常委会有关机构提出对法规案的建议、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公众关注度高和涉及重要民生利益的法规案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开展问卷调查。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办公厅负责联系协调在相关媒体上刊载。公开立法信息时,应当将法规案及起草修改的说明等立法背景资料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法规立项、起草和修改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并进行梳理归纳、分析研究采纳,同时将建议、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 反馈建议、意见时,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在草案说明中对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意见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规审议结果报告中对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意见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在乌海人大网设《法规草案征集建议、意见》专栏,公开立法程序,全过程征集有关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并通过专栏向社会通报建议、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一些没有采纳的建议、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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