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工作办法
(2017年10月20日 乌海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专家学者、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等第三方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公平、公正设定法律规范和权力,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法规草案起草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对评估事项提出决策意见,作出评估报告。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评估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定委托协议,提出具体的委托要求。
第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群众公认,社会信誉良好。
(二)熟悉立法和行政事务,掌握评估方法技术,并具有高级专业职称;
(三)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可以根据草案的具体情况,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三方应当重点对草案中设定的,部门间争议较大的机构职责、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草案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草案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
(三)科学性标准,即草案是否具有适当前瞻性,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
(四)协调性标准,即草案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五)规范性标准,即草案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操作性标准,即草案的概念界定是否明确,各项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体可行;
(七)实效性标准,即草案出台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第三方评估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事项,有专门评估标准的,按照专门评估标准进行。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准备阶段,第三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订评估方案。
实施阶段,第三方应当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草案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初步结论。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第三方应当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九条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方案、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审议或者讨论草案时应当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并作为草案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与经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一并归档存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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