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立法机制 切实提升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立法工作规程
时隔7年,《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规程》)修订,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活动,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保善治、促发展的作用,为法治乌海建设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2017年,我市出台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法工委总结首次立法经验,起草了《立法工作规程》,经同年8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施行。《立法工作规程》共二十七条,包括立法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三节,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活动、细化立法程序、推动立法工作顺利起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其指引和规范下,市人大常委会又陆续制定、修改法规共8部次,实现了地方立法工作的良好起步,为全市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立法程序不断规范,特别是立法法、自治区和我市《立法条例》相继修改之后,修订原《立法工作规程》,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现实所需,已经刻不容缓。为保障立法法、自治区和我市《立法条例》落实,法工委在《立法条例(2024修正)》施行之后,迅速启动《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程》的修改工作,形成修订草案,经过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修改后,原《立法工作规程》改名为《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工作规程》,条数由二十七条增加至一百二十二条,分设九章二十一节。一是设置“总则”章,明确《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主导作用等内容。二是将原“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章修改为“立项”章,分设两节,分别规定征集地方立法选题、立项建议和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根据《立法条例(2024修正)》,增加专项立法计划相关要求,细化完善立项程序。三是分设“法规案起草”章,对法规案起草工作明确成立起草工作组、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起草程序、起草原则、立法技术规范、法规案必要内容、法规案提出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四是增加“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章,对于开展立法调研,明确按照已经出台的《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对于开展赴外学习考察,明确了学习考察组人数、地点数和时间等限制要求,并要求形成调研和考察学习报告。五是增设“地方性法规案的意见征求”章,分设七节,分别对实地访问、书面征求、公开征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开展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六是单设“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修改”章,分设六节,分别对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主任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工委修改、报请市委批准等程序予以细化规定,还明确了对法规案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审查责任和报告形式。七是增设“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终止和表决通过”章,保障《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程序的完整性。八是增设“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的有关工作”章,分设五节,涵盖之前《立法工作规程》中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一节的基础上,增加报请批准、公布、归档、召开新闻发布会、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询问答复等方面的程序规定。
上一条:无
下一条: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