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节流 把握用水“全过程” 刚柔并济 奏响节水“主旋律”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作者: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开源节流  把握用水“全过程”

刚柔并济  奏响节水“主旋律”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全票表决批准《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作为乌海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实现乌海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气、水、土综合治理体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乌海市地处乌兰布和、毛乌素、库布齐三大沙漠交汇地带,终年干旱少雨,人口相对集中,周边工业园区集聚,各类工矿企业众多,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417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20%世界人均水平的6%。加之长久以来,用水方式粗放、浪费严重、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短缺逐步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水安全问题和节水治水管水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统筹加强需求和供给管理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对于缺水型城市如何开源节流、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经乌海市委批准,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并于当年迅速启动。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开门立法,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乌海日报以及面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乌海市委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广泛关注,共计提出了147条反馈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各方逐条分析、反复推敲,对《条例(草案)》作出增写、改写、文字精简32条,覆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96条,并将未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向提出意见方面做了相应反馈说明。

报请市委批准之前,市委主要领导就实行阶梯水价做出专门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充分研究后,提出“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水价标准,分类定价、分档计价”,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市级领导还提出“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和“纳入节水城市建设考核指标内容”的建议,经认真研究采纳,分别增加“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在线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监控平台”和“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用水器具”的内容,法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征求立法咨询顾问意见时,关于取水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行为,设区的市对此有无立法权的有关问题研究,得到了立法咨询顾问的密切关注,经过多方查阅相关资料和请教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立法咨询顾问意见,在坚决恪守立法权限又充分考虑乌海特殊实际的情况下,将原水权转让章节中核心内容凝练为一条表述。

市内征求意见过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巴音陶亥镇的农民代表对“实行轮作休耕”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样做农民会承受很大损失,政府应当补偿。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农牧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该意见建议后,将原强制性规定修改为“鼓励合理轮作倒茬”的鼓励性制度,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激励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将于51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规范了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节约用水保障及相关法律责任,在以下三个方面凸显了特色亮点

(一)深化推动取供用排全链条节水

《条例》立足水资源管理实际,从取水、供水、用水和非常规水利用等方面,对水的社会循环全过程节水作出制度规定,将节水的内涵从节约用水扩充到取供用排全链条节水。在取水过程,明确全市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规模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供水过程,要求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在用水过程,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和倡导居民家庭使用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要求非居民用水户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分类装表计量;在排水过程,鼓励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要求企业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二)专章规定非常规水利用

《条例》针对我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的客观实际,在第四章专章规定非常规水利用。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要求城镇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和完善非常规水输配管网和设施,积极推动分洪水和分凌水资源化利用,污水、矿井水综合利用,实现水循环利用和废水集中回用。

(三)优化构建节约用水配套制度

《条例》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形势需要,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围绕:一是健全完善取水权流转机制,优化调配闲置水指标,促进水资源动态管理;二是健全完善分类定价、分档计价的水价机制,实现优水优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方面的作用;三是健全完善融投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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