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乌海市出台《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
2023年7月31日,《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批准,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乌海市高质高效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自治区“五大任务”、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级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基地,推动经济转型和城市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业顺势发展 立法应时护航
2021年9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省榆林市考察时强调,要提高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效能,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积极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
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焦化工和氯碱化工生产加工基地,乌海煤焦化工产业与榆林趋同,相似的发展环境和资源潜能,提供了优越的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件,前景广阔。根据调研,目前乌海本土拥有石灰石远景储量200亿吨以上、电石产能530万吨/年,辅以焦炉煤气、乙炔气等关键原料,可以生产1,4-丁二醇(BDO)为原料的可降解材料,现有条件下,能够满足连续生产300—400年。乌海市立足周边地区产业基础厚实、消纳条件良好、电网支撑有力等优势,紧紧抓住国家推行限塑令、治理白色污染的有效契机,大力发展可降解产业项目,目前正在实施5个可降解塑料产业项目,预计到2025年将形成BDO产能280万吨、PBAT产能300万吨,约占全国产能的40%左右,全产业链实现产值1000亿元,有潜力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可降解塑料生产基地。
2023年1月12日,王莉霞主席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支持乌海建设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基地”。乌海全市上下紧跟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正在全力打造拥有国内最大产能、具有全国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话语权的可降解材料全产业基地。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职尽责,围绕这项工作开展立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相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固化下来,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全市上下合力推进煤基新材料产业高端化、多元化、绿色化发展。
倾听真实诉求 凝聚广泛共识
立法工作启动以来,乌海市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分管领导专门召集会议研究该立法项目可行性。经过对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借鉴外地做法、查阅相关资料和与政府相关部门座谈研究,确定立法标题为《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并匡定从生态环保产业和环境保护角度切入,在强化政府服务保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深化推动“禁塑令”落实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上手、提前介入,组建专项立法专家工作组,协同相关部门聚焦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围绕“将现有政策予以固化、要素保障事宜予以明确、对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予以明确、借鉴吸纳外地成熟经验做法、体现并顺应我市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态势要求”等5个部分,聚焦“如何精准产业定位定性和适用范围、如何吸引激励社会资本投入新材料领域、如何发展壮大链群集聚的产业基地、如何深化全周期体系化制度政策支撑、各部门如何分头发力形成合力、如何示范性培育并落实限塑令效果”等6个问题的有效解决,拟定了起草提纲。
在充分征求与可降解材料产业密切相关的15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相关企业立法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收集反馈的各方面可以或者希望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的“硬措施”“硬机制”“硬指标”等立法建议,参考外地5省6市共12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乌海市三级19份相关政策文件,形成了《条例(草案)》,并连续发函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可降解材料领域重要企业和市内专家学者开展了3轮次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和专项立法专家小组成员专门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专题论证会,与检察官、法官、化工行业专家和相关领域多年从业者面对面交流,研究论证相关上位法依据、政策精神和行业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审后,市人大工作研究会/法工委和市发改委相关人员一行,赴外广东、浙江、四川等地深入学习并研究吸纳各地在立法促进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优化完善。
充实细化后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表决,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均以高票通过。
赋能产业转型 立法“乌海方案”
《条例》全文共19条,除去必要说明性条款外,近70%的篇幅集中在促进产业发展层面上,力求条条“管用”、句句“干货”。
一是着力要素匹配倾斜,持续优化资源保障。一方面从要素保障、资源匹配方面予以供给倾斜,特别是对相关行业企业的用地、用能、用水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规定了具体差异化政策,精准扶持,支持企业激发内生动力;另一方面,构建体系性优化要素保障机制,建立以亩均、水均、碳均为核心内容的园区综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生产要素保障强度挂钩,倒逼相关企业优化工艺、降碳减排,最终实现政府和企业双向发力,促进全市可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健全体系化制度机制支撑,构建“全周期”协调落实闭环。为高效有序统筹全市力量、集聚各方资源,推动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要素保障、财政支持、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协调联动机制和实行产业链链长制工作落实机制,明确发改委为本条例主要责任部门,工信、科技、高新区管委会等16个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强化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条例》还专门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久久为功、接续发力,快速形成可降解材料千亿级产业集群。
三是突出科技创新,引领可降解材料产业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可降解材料产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例》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投入研发费用、获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引进高层次人才等事项均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补措施,激励可降解材料企业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同时对企业降低碳排放水平、开展科技攻关、延伸产业链作出具体要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快速应用和迭代升级,不断提升产业整体协同发展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是突出典型示范效应,双向发力深化推动可降解材料应用工作。应用示范方面,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可降解材料制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可降解农膜地膜替代工程;禁限示范方面,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禁限塑令”政策规定。
坚持环保先行 以良法促善治
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使命。
乌海市生态环境先天脆弱,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把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立法重点,已先后出台包括本《条例》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法规6部,推动开展地区环境保护协同立法1部,占全部立法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推动构建形成地区生态环保法治体系,为持续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下一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持续立良法、促善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地方立法工作的使命任务,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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