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小切口”
解决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大问题”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乌海市工业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全票表决批准《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作为乌海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规,也是第五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预防意识,预防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唯有净土,才有洁食,才可安居。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等特点,做好源头管控、预防工业用地土壤污染显得至关重要。我市的工业产业结构主要以煤化工、氯碱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属于土壤重点监管行业,生产重点环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突出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条例,对于强化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预防意识,预防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必要且可行的。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把生态文明立法摆在优先位置,聚焦“气水土”系统治理,在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基础上,今年将《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推进,构筑起生态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既守住发展底线,又守住生态红线,为持续改善我市地区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进立法进程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不断推动《条例》立法进程。通过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到我市农用地均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不存在受污染耕地,但存在中高风险工业企业用地,且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较高,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本着“聚焦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原则,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向调整为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开门立法,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乌海日报以及面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乌海市委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广泛关注,共计提出了89条反馈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各方逐条分析、反复推敲,对《条例(草案)》作出增写、改写、文字精简35条,覆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77条,并将未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向提出意见方面做了相应反馈说明,切实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小切口”立法
《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与修复、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在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总体思路下,根据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需要,设计了总体框架,内容涵盖了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鼓励公民监督、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出台,极大地有利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为深入推进我市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其特色和亮点内容主要凸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聚焦“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我市属于工业城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较高,根据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表明,我市存在中高风险工业企业用地。为加强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本着“聚焦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原则,立法方向聚焦我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与修复等内容,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强化源头防治,减少污染产生
《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预防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措施,并对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和补充。一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并按照规定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名录内的单位应当履行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地下储罐管理等土壤污染预防义务。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分局以及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风险管控,突出污染担责
《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内容,一是进一步理顺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在不同环节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二是突出污染者责任,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以及负有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三是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制度,规定进出名录管理地块的条件、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措施与禁止行为。四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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