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动员有号令 乌海市立法见行动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作出“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要指示,对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殷切希望。
近年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高位推动、高效落实,抓重点、攻难点、通堵点,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在出台《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乌海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配合自治区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今年又制定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乌海湖保护、龙游湾湿地保护和节约用水列入立法规划,逐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治保障体系,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落实在了乌海大地上,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准输出制度供给
乌海市因煤而建、因煤而兴,矿区面积47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7.2%,素以“乌金之海”著称,矿业经济为全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支撑。但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历史较长,缺乏统筹规划,矿权分布不合理,仅在桌子山煤田112平方公里内分布着近40个露天开采项目,最小的矿权面积只有0.4平方公里。矿山及采空区治理项目密集、范围小,形状不规则,采坑不能及时实现内排,严重制约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成为影响全市生态环境改善最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全面开展矿区整合示范矿山创建,对全市露天煤矿重新规划布局,依法依规、分片分步推进46家煤矿、43家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推动实现矿区统一规划、连片开发、集中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的资源开采方式。
“与市委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同步”,是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冯雪涛主任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为使立法精准服务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大局,条例聚焦于矿权整合重组和煤焦化整合升级的制度壁垒输出供给,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同时规定对矿区范围内规模小、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等行业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从根本上改变矿区分布小散乱格局。
二、立足矿山监管实际,护航绿色矿山持续维护
2017年,我市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开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广纳集团隆昌骆驼山煤矿建成了第一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以后,全市百余家矿山企业和采空区治理项目全部参与到这项工作中,采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区矿山企业退出等多种方式建设绿色矿山,截至条例立项,建成了14座绿色矿山。为了继续深化这一工作成效,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条例中明确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要求本市已建矿山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执行绿色矿山标准,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法律地位,同时吸纳已建绿色矿山在矿区总体治理规划、标准建立、排土场整形、扬尘治理、自燃灭火、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形成的可复制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入法,以一整章的篇幅强调了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在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前,我市已建成绿色矿山却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绿色矿山“回头看”工作时被除名9座。得知这一消息后,起草专班全体人员立刻动身,再次深入实地开展调研,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调研,发现是部分企业在建成绿色矿山纳入相关名录即视作完成任务,没有持续开展维护管理,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此束手无策,只能在其行为严重到发生了移除绿色矿山名录相关情形时,做出除名处理。因此,条例在二审之前修改增加了矿山企业应当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的规定,同时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可以责令未能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持续开展维护的矿山企业停产整改,弥补了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制度漏洞。
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方位精准施策
突出地方特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的实效性,是乌海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一直坚持的工作原则。为了通过本次立法切实解决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均承担了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双责双长制”任务,包联矿山担任包联指挥长,深入一线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治理措施,完成治理任务,同时针对治理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细化完善上位法规定,压实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交叉性、结构性污染问题,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开展协同立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次立法充分发挥地方法规细化完善上位法的作用,就火点治理、夜间禁采、道路硬化、围挡封闭、无尘爆破等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分别具体确定了能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解决了部门间职责不清、沟通协作不够、形成合力不足的问题,切实打通了上位法落地实施“最后一公里”。
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堵塞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漏洞。基于行业的特殊性,矿山企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求量大,根据调研,我市登记在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约7000多台,和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数量大致相同,大部分登记在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使用3年以上,存在超标排放隐患。相对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技术水平落后、污染物排放量更大,上位法对此没有约束,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采用抽查检验,很难实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全面有效监管。针对以上情形,条例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查验规程》相关规定,制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使用三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每年进行一次污染物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建立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制度,倒逼矿山企业实现循环用水。身处乌兰布和、库布其、毛乌素沙地三大沙漠交汇处,乌海年均降水量不足160毫米,蒸发量却高达3200多毫米,面对工业、农业、生态和生活各领域的耗水需求,一直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本次立法,参考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加工处理矿井疏干水为高等级纯水,满足自身生产用水的情况下还供给周边企业补充生产用水的先进案例,在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基础上,还要求必须同时满足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倒逼矿山企业实现循环用水。
优化道路运输结构,打造绿色运输新体系。我市燃油重卡数量巨大,超载超限情形屡禁不止。条例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时,与会领导提出了增加优化道路运输结构的内容,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卡,降低运输成本,减少污染排放。会后,起草专班与市交通运输局赴国家能源集团苏海图矿实地调研,了解到了苏海图矿与乌海海易通银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的“新能源+散改集”项目,通过用30台电动重卡代替了60台传统重卡,设置新能源重卡绿色通道,实行“优先通行、优先装卸”的运输模式,有效减少了道路拥堵和尾气排放,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这一先进典型案例,为起草专班打开了思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矿山企业、焦化企业、燃煤电厂等企业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标准化、集装化、新能源化转型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进出厂物料运输和厂内转运的内容,完善了条例在治路方面的具体内容。
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我市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的千金一诺,更是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担起的重大国家战略、做好的重大民生工作。相信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乌海市生态环境一定能够得到根本改善,构建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盼,向总书记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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